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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管理规范

2020-9-16 22:22:02      点击:

1、报警器的选择、设置方案 报警器的选择: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选用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经国家制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还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受其他气体的干扰少,受温度、湿度影响小;对机械性损坏、雨水和风沙等侵害有防护措施;还应防电磁干扰功能,避免信号失真。 

2、检测报警点的设置:


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置情况,依据装置运行实际情况和确保生产安全的原则进行。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报警器。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 已知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经常或者持续超过报警限制的特殊场所,可不设立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如因工作需要进入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报警值的设定: 报警值的设定应遵循安全、科学、可行的原则,确保作业人员及时响应,并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消除异常状况,保证人身安全。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连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同时,输出接点信号排风和人员防护等措施。 


3.管理内容 

存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投用率、完好率和报警可信率达到100%。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报警器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技术管理机动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安全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落实。


机动部组织报警器维护、校验人员的技术培训。 生产管理部按照工艺管理要求,检查考核使用报警器单位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管理。 仪表车间负责: 制定班组、制定专人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维护工作。 健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档案资料。 向机动部上报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年(季)检修计划、技改措施计划,报废及更新计划。 每季度对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进行一次标定,标定结果报安全部。 报警控制器宜独立于生产工艺控制仪表,配置在有人员值守的位置。 机动部组织报警器维护、校验人员的技术培训。 使用报警器的生产单位负责: 岗位操作人员懂报警器的性能原理,会操作;发现报警不正常,联系仪表车间维修人员处理,使报警器的运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在交接班记录中记录报警器报警情况,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如何处理等。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运行数据的采集和记录,应按照两小时一次纳入工艺管理记录。使用报警器单位可根据报警器的重要位置,确立纳入工艺记录的报警器台数和工艺管理报表样式,并报生产管理部审批。 完善现场报警器各类台账和分布图;建立报警器更换台账,记录报警器使用年限和检验日期;现场安装使用报警器要标明报警器名称、被测介质,预报值和警报值。 按照报警器安装位置强化属地管理,对报警器的检查形成日管理要求,车间要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检查、维护及管理。 在报警器临时停用状态下,使用报警器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和要求,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确定检测频率做好相关记录,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器,必须停用时要有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报安全部备案。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4.报废更新 探测器的传感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正确标定时应及时更换。 检测报警器应按其电子器件使用寿命的期限,整体更换。 由于使用不当或者恶劣环境的影响,确认检测报警器损坏不能修复时,需要及时报废更新。 

5.档案管理 检测报警器的原始资料及时存档,包括名称、型号、传感器类型及寿命,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出厂和安装时间及安装位置等。 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标定记录、维护记录和计量检定资料等都应及时存档。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