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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装的必要性

2019-7-30 18:13:04      点击:

化工厂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装的必要性

目前,世界各国化工产业都在飞速发展,化工特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但同时火灾、爆炸、中毒等化工事故也在频繁的发生。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一个化工厂的安全知识。

化工厂有毒气体安全预防方案


一、化工生产安全的重要性: 

化学工业生产在国民生产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与机械、电子、钢铁、纺织等行业相比,由于 使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的物质,所以引起火灾、爆炸或者中毒的危险性很大。 化工生产中使用的设备、生产操作条件也存在着高温、高压,例如石油化工中的脱硫装置压 力为 15Mpa,乙烯裂解温度800~900℃,也给化工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危险性。由于以上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化工生产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者中毒等事故,就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给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所以,化工生产必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贯彻执 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保证经济效益的提高。近几年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各地相继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化工厂有毒气体安全预防方案


二、安全生产的范围: 

安全生产存在于各个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之中,也就是说:从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建设、 安装施工、生产运行、产品储存销售、日常管理、职工生活的各个环节都要注意安全。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 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 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 年 12 月 16 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50%以下。 

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 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 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 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8、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 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0、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 2 米以上。

三、消防组织与设施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 

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3、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 

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 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 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6、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 行。

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 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 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 场秩序。 

9、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 892 号)。 

10、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1、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12、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13、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15、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 1.5 倍。 

16、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7、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18、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